根据省《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现就继续做好今年我市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
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到2016年8月底止,教龄满30年(未在教学岗位不计算教龄),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教龄以从事教学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过去已办理过的教师不再办理。
二、材料上报要求:
请将《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一份、一寸照一张(背面写上姓名),于
7月
11日下午16:00前
交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56700025 联系人:杨然
附:《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
杭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2016
年7
月4
日